原创邺小法建邺法院
年4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意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制度实施以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惩处的目的。
但在“海外代购”行为发展如火如荼却仍欠缺明确法律界分的今天,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受到了挑战。“真委托,还是假代购”“有没有中文标签”“是不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等问题都亟需查清。
案情回顾
小王是个都市白领,因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出差、加班,长期高强度的工作节奏让他时常感觉疲倦和身体乏力。某日,他通过某电商平台,找到了赵某经营的代购店铺,购买了4盒产地为美国的精力糖。
收到货物后,小王当即服用了一颗,没多久就出现太阳穴疼痛,膝盖骨和脚踝处疼痛的症状。想查看服用不良反应的小王发现产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他担心买来的东西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向店主赵某索要报关单以及检验检疫证明,但赵某无法提供。
细心的小王通过翻译软件对包装上的英文说明进行翻译,发现这款食品的成分中含人参、锁阳等药材。小王认为赵某销售的食品既没有中文标签,还在食品中违规添加药品,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遂向赵某提出10倍赔偿请求,而赵某只同意为小王退款退货。两人僵持不下,多次协商未果后,小王决定进行诉讼维权。
法院判决
审理案件时,赵某的代理人认为,赵某不是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而是产品的代购者,赵某也在店铺中明显标识了。其次,小王若主张惩罚性赔偿需要证明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且小王购买的食品数量远超普通消费者所需,并拒绝退款退货,直接要求10倍赔偿,不应认定为普通消费者。
建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批量订购海外食品回国已经取得食品的所有权,囤积转售的行为实际上是销售行为而非委托代购行为。再者,赵某店铺中标注“海外代购商品,保证正品,部分商品无中文标签”属于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由赵某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至于赵某主张小王不是消费者,法院根据法条进行分析,任何人只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售,就应被视为消费者。
因此,建邺法院判决赵某退还小王的购货款,并支付所购款项10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
大家在选购进口食品时,要选用正规途径进口的食品,注意外包装是否有中文版标签,且其内添加的成分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定,不能含有我国禁止添加的成分。
如果发生纠纷,应当理性维权,可通过电商平台退货退款,受到损害的可通过向电商平台或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要求赔偿。如果选择诉讼,应当保留好购货发票凭证、与卖方的交流记录、货品存在瑕疵或不合格的证据及损害后果的证据,向销售者及生产者主张相应的赔偿。
供稿
综合办
编辑丨倪菁菁
校对丨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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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代购”的食品出了问题,怎么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