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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嘱托谱写新篇章砥砺前行奋进新征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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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制报隆重推出特别报道《牢记嘱托谱写新篇章砥砺前行奋进新征程》

扛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我省法院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效能综述

甘肃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横跨黄河、长江、内陆河流域,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特有的生态环境资源,赋予了全省法院特殊的司法使命。

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年1月,省高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这是全国第一个由高级法院发布的有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司法文件;

年9月,省高院与黄河流域九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黄河流域九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切实发挥司法保护治理黄河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作用……

近年来,我省法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把加强生态保护、筑牢生态屏障作为底线性任务,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切实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效能,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绿色丝绸之路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树立“一盘棋”思想

倾力构筑生态司法“甘肃模式”

近年来,我省法院紧紧围绕国家生态安全战略布局,着眼于流域、林地、草场、空气等环境因素跨行政区划的自然属性,按照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适度分离的原则,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性,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的统筹管辖和专门审判。

省高院先后出台《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等,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成为全国首家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下设的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仅有的两家跨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法庭之一。

在环境资源案件统筹管辖和专门审判工作探索实践中,我省形成了以省高院环境资源庭为“点”,林区两级法院为“线”,矿区法院及各市(州)集中管辖法院为“面”,跨域集中管辖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并重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格局。

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犹如一个个环保支点,为陇原大地的绿水青山撑起了司法的“保护伞”,被最高人民法院归结为“甘肃模式”。

坚持“两山论”理念

全力确保西部生态总体安全

在特殊的生态地位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全力构筑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一直是甘肃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定位。全省法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加强对祁连山、黄河流域甘肃段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司法保护的探索实践。

祁连山既是甘肃河西走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之源”,更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为加强祁连山生态保护,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设立祁连山林区法院,聚焦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整治和国家公园试点建设,依法维护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总体安全。在保护区设立巡回审判点和生态修复基地,进一步延伸司法保护和法治宣传教育触角,构建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便于司法审判的环境资源审判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为加强黄河上游及洮河生态统筹保护,省高院制定了《关于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充分认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国家战略定位,发挥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域集中管辖的体制机制优势,着力加强流域内司法协作,将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逐步向纵深推进。设立洮河林区法院,集中管辖太子山、莲花山、尕海则岔和洮河四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案件,并在玛曲阿万仓湿地等生态脆弱区设立生态法庭,有效推进了跨区域司法保护、全流域协同治理。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摇篮,孕育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守护好长江流域甘肃段的生态安全,是我省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省高院将舟曲林区法院拓展为白龙江林区法院,专门管辖白龙江流域特别是白水江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案件。陇南中院在白龙江流域设立了大熊猫国家公园陇南片区法庭、裕河自然保护区片区法庭等多个生态法庭,多层次、全方位织牢长江“十年禁渔”司法防护网,推动形成全民自觉参与的长江流域、嘉陵江上游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大格局。在此基础上,省高院与黄河流域九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黄河流域九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推进生态司法保护跨域协作。

开展“三合一”审判

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省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年以来,全省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件,其中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行政案件件,环境公益诉讼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4件。

我省法院全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在全省设立十个生态修复基地。在盗伐林木案件中,创新刑罚执行方式,在适用法律责任上推行易科执行制度,以补植复绿的修复作业代替传统的罚金刑,让“砍树人”转身为“种树人”,既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又有效促进了生态恢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我省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复绿补绿面积达6.3亩。

在全省法院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生机再现祁连山,河西走廊勾画新能源发展的“风光甘肃”。全省法院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努力让绿色成为幸福美好新甘肃最动人的色彩。

用法治力量守护文物遗存

——我省通过立法推动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甘肃作为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遗留下来的文物遗存非常丰富。境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逾1.6万处,世界文化遗产7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处。

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强调,“我们一定要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积极探索符合省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通过立法加快推动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不断构建和完善文物保护的法规体系,先后出台《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成为文物保护的“护身符”。

首部岩画类地方性法规诞生

裸露在外的黑山岩画,生态环境脆弱——长期受自然侵蚀和人为因素破坏,加之大众保护意识淡薄、管理手段单一、执法依据不足、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岩画面临消失的隐患。

年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这是我省首部岩画类地方性法规和嘉峪关市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第一部法规。

黑山岩画全称黑山摩崖浅石刻岩画,主要分布于嘉峪关黑山峡谷的陡崖峭壁上,时代从战国延续到明代,是我省目前发现的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岩画,内容以人物、舞蹈、佛塔、动物、狩猎等20余种类型为主,共计幅,占地约12.平方公里,对研究古代西北地区民族的生产、生活、民俗、宗教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年,黑山岩画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明确了黑山岩画保护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保护机制、保护机构的职责、研究利用、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体现地方立法的简洁、实用。

《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同时提出,加强“数字化”保护,建立黑山岩画保护巡查制度,聘请文物保护员开展调查、监测、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黑山岩画保护档案,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数字化。

立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锁阳城

锁阳城遗址是古丝绸之路河西走廊地区一座重要的集古城址、佛寺遗址、古渠系、古垦区和墓葬群等为一体的汉唐时期古遗址,于年被国务院列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针对世界文化遗产锁阳城遗址与其所处地酒泉市瓜州县境内安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保护边界主体责任不明确,群众开采锁阳药材造成地表裸露等系列问题,年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为进一步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迹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里的古代军事防御系统和烽燧信息传递系统、农田灌溉水利系统均是中国保存最为完好的典型范本。保护好该遗址对于研究古代军事、农业和城市形制,对于当代绿洲地区开发建设及沙漠化防治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规定,酒泉市政府、瓜州县政府应当将锁阳城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文物抢修、修缮、监测、防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同时,对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及保护职责分别加以明晰。《条例》还规定了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28种禁止性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定元人民币以上至10万元以下处罚,这将有力保护文物本体安全。

加强文物保护的法治力量

省文物局局长马玉萍表示,我省在文物保护法治化方面起步较早,2年,出台了针对单处文物的专项法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了莫高窟保护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多年来,我省一直在探索符合省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不断构建和完善文物保护的法规体系,法治化是对文物最好的保护。

近年来,我省地方文物法规制度体系持续完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成为全国首个长城保护省级专项法规。酒泉市还出台了《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白银市出台了《永泰城址保护条例》,庆阳市出台了《石窟建筑、彩绘、壁画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推动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十四五”时期,省文物局计划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的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做好文物保护的责任。(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张萍)

来源:甘肃法制报

甘肃法制报新媒体中心

编辑:高富强实习生:任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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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甘肃法制报隆重推出特别报道《牢记嘱托谱写新篇章砥砺前行奋进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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